欺凌、暴力和帮派
午夜战场
简要案例:
Brian和阿智与女朋友到兰桂坊消遣尽兴,飞龙和雄仔就在街头饮闷酒。飞龙调戏Brian的女朋友,引发两子打斗……
问答
他们分别违反了甚么法例?
Brian:
根据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在公众地方打斗,是刑事罪行。Brian和飞龙在公园打斗,是违反了这项罪行。他们都同意以打架去解决争端。只要两人实际上有打架,以及作出同样程度的侵略行为,就已构成犯罪,谁先提出打架,已无关重要。
由于飞龙被打至重伤,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9条,Brian可能会被控「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或者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被控「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打斗本身已不合法,Brian更可能会被指是刻意作出挑衅,意图利用自己的武技去严重伤害飞龙。如果情况是这样,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控告Brian,比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9条更为适合。
阿智:
阿智在Brian和飞龙打斗时把风,是协助和教唆他们打斗。虽然阿智没有参与打斗,但他与Brian和飞龙一样,有共同打斗目的。他在场并知道发生甚么事,他的知情就是直接支持和鼓励Brian和飞龙打斗。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列明,任何人协助及教唆其他人犯罪,就等同自己犯罪一样,同样是有罪。即是说,阿智也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所列明的罪行,即「在公众地方打斗」罪。
阿智与雄仔打架,也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列明的「在公众地方打斗」罪。虽然阿智本来想协助被雄仔掌掴的Betty,但他与雄仔继续打架,而如果两人都有同样程度的侵略行为,就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所订明的罪行。
飞龙:
他与Brian打斗,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订明的「在公众地方打斗」罪。
雄仔:
雄仔积极鼓励Brian和飞龙非法打斗,情况就如阿智一样,是协助及教唆,同样是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订明的「在公众地方打斗」罪。
雄仔掌掴Betty,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他可能会被控「普通袭击」罪。雄仔并没有合法权限去掌掴Betty。如果他掌掴Betty,对Betty身体造成实际伤害,就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所列明的罪行。
雄仔和阿智打架,是参与另一宗非法打斗,违反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订明的「在公众地方打斗」罪。
Betty:
Betty有份把风和为Brian打气,等同协助和教唆Brian和飞龙非法打斗,情况就如阿智一样。Betty可能可以辩称,当她同意报警时,已经停止支持各人打斗,亦显示她已不再支持各人打斗。不过,她其后才不支持打斗,并不会影响或抵销她之前曾经支持打斗这个事实。
Cindy:
Cindy有份把风,情况就如阿智和Betty一样,是协助和教唆Brian和 飞龙非法打斗。
与Betty一样,Cindy可以辩称,她决定报警时,已经不再支持各人打斗,但这并不会影响或抵销她之前曾经支持打斗这个事实。
Brian是跆拳道黑带高手,这样会否加重罪行的严重性?飞龙的伤势,会否令Brian被控更严重的罪行?
如果Brian挑衅飞龙打架时,是意图利用自己的武技去令飞龙受重伤,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Brian可以被控「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由于飞龙身体受到实质伤害,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Brian亦可能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不过,由于飞龙的伤势严重,因此以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罪、或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9条「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去控告Brian,更为适合。
阿智向警方表示,是因为被人袭击,出于自卫才还击。这是有效的辩护理由吗?
以武力自卫并不是犯法。阿智尝试阻止雄仔掌掴Betty时,被雄仔袭击,阿智以武力自卫,必须只是使用有限及足以自卫的武力,但如果由自卫发展至阿智和雄仔作出相同程度的侵略行为,阿智就不再是自卫,而是在公众地方非法打斗,违反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
阿智又表示,虽然他有出手打人,但完全没有打中,他有犯法吗?
如果阿智和雄仔作出相同程度的侵略行为,而双方都打算击倒对方,即使出手打人时,完全或部分打不中,也算是打斗,应该被控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所订明的「在公众地方非法打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