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帮派
助人为痛苦之本
简要案例:
就读中四的思敏,经常针对就读中一的小师妹嘉嘉。思敏要求嘉嘉给她钱和生日礼物,但嘉嘉拒绝。嘉嘉会有甚么遭遇?
问答
思敏问嘉嘉要钱,是不是干犯了勒索罪?如果思敏只是羞辱嘉嘉,令她情绪受困扰,是否仍然构成勒索?
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3条,以威胁的方式,提出不当要求,就是勒索。单单是揶揄其他人,例如说人是「穷鬼」,不太可能会构成勒索罪中所提及的威胁。
思敏警告嘉嘉回家要小心,又声称会找人抢劫嘉嘉,这些说话可以视为是嘉嘉拒绝思敏之后,思敏用作加强自己要求的一种手段。抢劫是盗窃的同时,为了盗窃或在盗窃期间,使用武力或威胁会使用武力。整体来看,思敏的说话可能会被认定是意图令嘉嘉受惊,令原本拒绝付钱的嘉嘉,最后会交出一百元。这已构成干犯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3条所订明的勒索罪。
另一方面,思敏声称要趁嘉嘉回家时,找人抢劫她,也可能是干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所订明的刑事恐吓罪。嘉嘉在拒绝交出一百元后,思敏就讲出那些说话,那些说话可能就是思敏被拒绝后的反应。找人抢劫嘉嘉是威胁会作出非法行为,有关语句是指向嘉嘉,并意图令她受惊。整体来看,思敏的说话,已超越一般无聊或表达愤怒情绪的说话,这已构成刑事恐吓。
要求对方送礼物而没有索取金钱,算不算是勒索?
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3条,勒索是以威胁的方式,提出不当要求。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3(2)条列明,要求对方做甚么或不做甚么,并不重要。只要是以威胁方式提出不当要求,无论是索取金钱或其他东西,都没有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