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非法e-生活

简要案例:

在医院工作的阿谦,生活枯燥乏味。他最喜欢上、下载流行音乐、电影及电视剧,与网民分享。但阿谦从来没有想过,连医院的病人资料,也与网民「分享」了……

问答

阿谦利用分享软件上载及下载音乐和电影,他触犯了甚么法例?

从香港法院的角度看,在互联网「分享」,就等同「分发」。根据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1)(e)条,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之下,为商业目的而分发版权作品(即分发侵犯版权作品),就是犯法。

除此之外,即使分发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利,一旦行为对版权拥有人造成损害,就是犯法。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1)(g)条列明:「任何人如果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之下,分发侵权作品的复制品(并非为贸易或生意目的,而处理侵权作品的复制品,或并非在贸易或生意过程中,处理侵权作品的复制品),对版权拥有人造成损害,即属违法。」

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之下,在互联网分享版权作品,等同将侵权作品分发给潜在的大量网民。即使阿谦在分享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金钱,但根据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1)(g)条,他可能已经犯法。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每个侵权作品判以第5级罚款(目前是5万元),以及监禁4年。

如果我只是从互联网下载版权作品,没有上载给其他人分享,算不算是违法?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纯粹下载版权作品,而不知道这样会协助上载者,就不算犯法。不过,在民事上,下载版权作品仍然是做错,因为在没有特许之下,下载版权作品,就等同在下载者的电脑,制造侵权作品。在这个情况下,如果版权拥有人循民事控告下载者侵权版权,下载者就负有法律责任,要向版权拥有人赔偿。

阿谦没有利用上载版权作品来赚钱,他有违法吗?

即使阿谦没有藉着分享档案(即上载)去赚钱,根据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1)(g)条,他亦算犯法。请参考问题1。

自行辑录电视节目,再上载到互联网,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

即使没有剪辑,录影电视节目,也可能是制造侵权作品。在这个情况下,根据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1)(e)118(1)(g)条,上载自行辑录的电视节目到互联网,不论是否为了获利,都是违法。请参考问题1。

执法部门是否要在收到版权拥有人的投诉后,才会展开调查及作出检控?

不是。任何人(不一定是版权拥有人)都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侵权行为,执法部门会随即展开调查。至于会否作出检控,就要视乎个别个案的证据是否有力,以及提出检控,是否合符公众利益。

阿谦在互联网泄漏其他人的个人资料,是否犯法?阿谦只是意外地将病人资料外泄,并非刻意,他是否违法?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意外地在互联网泄漏个人资料,并不算违法。

不过,任何病人的资料如果被泄漏,可以根据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7条,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投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收到投诉及进行调查后,可能会向医院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

医院管理局是阿谦的雇主,有责任确保机构有足够的管理系统,去保障病人资料的私隐。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决定是否发出执行通知时,会考虑医院管理局是否已根据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第4原则,采取所有合理及可行的措施,确保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不会出现未经授权或意外地查阅、处理、或删除这些个人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医院管理局是否应该准许员工将病人资料带回家呢?如果准许,医院管理局又是否有足够的保安措施,去保障这些资料的私隐?

执行通知可能会要求医院管理局检讨保护个人资料的措施,以及加强管制处理个人资料,特别是要求医院管理局清楚交代,在甚么情况之下,才可以获准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处理医院的个人资料。

根据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7)条,只有单位收到执行通知之后,没有遵从执行通知的要求,才会衍生刑事责任。

如果有人在未经同意之下,在网上披露我的个人资料,我可以做甚么?

如果你相信自己的个人资料被侵害,你可以:

  1. 通知家长或老师,寻求协助;
  2. 向涉及披露资料的单位(例如是网上讨论区的网络供应商)提出你的关注;
  3. 写信或亲身到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详情可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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