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隐贼
简要案例:
Andy是电脑系学生,喜欢研究黑客技术及电脑保安。一日,他入侵了一间公司的电脑系统,删除了公司网站部分内容,更复制了公司客户的资料。Andy会如何处置那些客户资料呢?
问答
Andy有犯法吗?
Andy可能干犯了以下多项罪行:
- 登入公司电脑伺服器根据第106章《电讯条例》第27A条,Andy在未经授权之下登入公司的伺服器,是干犯了「藉电讯而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罪。最高刑罚是罚款2万元。
- 复制客户资料及删除公司网站部分内容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及60条,Andy删除了公司网站部分内容,是干犯了刑事损坏罪(「误用电脑」去删除储存在电脑内的资料)。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条,Andy删除资料,属于「误用电脑」。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除此之外,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d)条,Andy亦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可能要面对的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Andy从公司的网站复制公司客户的资料,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他可能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目的在于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他的「得益」就是获取当时他未曾拥有的资料。这项控罪的最高刑罚是入狱5年。
- 在网站内留言自称是黑客Andy在公司网站内留言自称是黑客,宣示自己的存在,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及60条,他是干犯了刑事损坏罪(「误用电脑」在公司网站加入资料)。Andy在网站留言自称是黑客,是在电脑或电脑储存系统内添加资料。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c)条,属于误用电脑。电脑内容被更改,是刑事损坏,情况就如Andy在街道墙上涂上自己的名字一样。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Andy要面对的最高刑罚,是入狱10年。
- 利用客户信用卡资料购买网络游戏「点子」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Andy可能干犯了盗窃罪。客户的信用卡帐户被扣钱,即是Andy挪占了原本属于客户的财物,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
- 讹称可「自动练功」而令其他游戏玩家在自己的电脑安装程式Andy向其他网络游戏的玩家说谎,令他们在电脑安装程式,让Andy操控其他玩家的游戏户口。Andy是作出了虚假陈述,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9(1A)及60条,他是干犯了刑事损坏罪(在电脑内加入程式,在法例上属于「误用电脑」),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除此之外,Andy作出虚假陈述,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他可能是干犯了欺诈罪。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他最高可能被判入狱14年。
- 从其他游戏玩家的户口转移虚拟武器及金币储存在游戏玩家户口的虚拟武器和金币,是属于玩家的无形财物。Andy从游戏玩家的户口,转移(即转走)虚拟武器和金币,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及9条,Andy是干犯了盗窃罪。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另外,Andy利用电脑程式转移其他玩家户口的虚拟武器和金币,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他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目的在于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或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d)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Andy最高可能被判入狱5年。
如果Andy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入侵香港的网站,本港执法部门是否可以对Andy采取行动?
刑事法的运用,必然有地域性限制。在特定管辖范围内的人犯罪,会由有特定司法权的法庭去处理。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刑事法的司法权,可以伸延到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
互联网的「国际化」,引申了一个问题:当涉及互联网时,罪行实际上是在甚么司法管辖地点干犯?是犯人登入互联网的地点,还是受罪行影响的地点?
如果Andy自愿来港,香港法院就有司法权。如果Andy入侵香港网站时,他身处的司法管辖地点,与香港达成了引渡协议,香港可能会向该司法管辖地点提出要求,引渡Andy回港,这样,香港的法院就可以对Andy有司法权。
被盗取资料的客户,能否采取法律行动,控告涉及的公司或Andy,追讨损失?
可以。在罪案中受害的人,都可以随时在民事法庭,控告违法犯罪的人,要求对方赔偿。客户如果蒙受损失,就可以控告Andy。但如果公司没有设立系统,去防范Andy的黑客活动,即公司未能向客户提供充分保障,免受电脑黑客入侵,公司对客户就负有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合约法或侵权法)。不过,即使客户循民事途径成功控告Andy,Andy亦未必有足够财力去应付赔偿。所以,打算采取法律行动控告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之前,最好考虑清楚。
一般在民事诉讼当中使用的诉讼因由,都适用于互联网罪案中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