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诚实有关罪行
校长室小贼
简要案例:
同学平日被充公的财物放在哪里?辉仔和明仔发现,原来就在校长室!他们决定潜入校长室……
问答
辉仔和明仔是犯了盗窃罪,还是入屋犯法罪?两项罪行有甚么分别?
辉仔和明仔同时干犯了盗窃罪和入屋犯法罪。在这个个案当中,入屋犯法罪较能反映他们的犯案行为,因此他们很可能会被控入屋犯法罪。
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盗窃是刑事罪行。一个人如果不诚实地挪占属于他人的财物,意图永久夺去他人的财物,就是干犯盗窃罪。
入屋犯法罪是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1条所订明的罪行。当一个人以侵入者的身份,进入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一个部分,并有意图偷取里面的物品(或有意图干犯某些特定的罪行)、偷取或企图偷取里面的物品(或干犯某些特定的罪行),就算是违反了这项法例。
入屋犯法罪普遍会被视为比盗窃罪更加严重。盗窃罪及入屋犯法罪的主要分别是:盗窃罪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例如在街上偷取他人的财物;而入屋犯法罪,就只会在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而且犯罪的人,是在未经批准之下进入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一个部分。想更详细了解这两项罪行,请按这里。
辉仔和明仔取走校长室的物品,是不诚实地挪占属于他人的财物。学校存放充公的物品是合法的。辉仔和明仔趁星期日返回学校,潜入校长室,取走不属于他们的物品,显示他们知道自己并不获准取走这些财物。他们亦知道,自己的行为不诚实,他们并且有意图永久从学校取走这些财物。他们的行为及意图,已经符合干犯盗窃罪的所有元素。
辉仔和明仔由校长室取走财物,而校长室是学校建筑物的其中一个部分。同学只可以在获得批准下,以及有合法目的时,才可以进入校长室。在这个个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辉仔和明仔获准进入校长室。他们进入校长室,并非为了合法目的。他们是想在校长室偷东西,而他们真的偷了。
由于辉仔和明仔没有获得批准,也没有合法权利进入校长室,他们潜入校长室偷东西,已经成为了侵入者。他们进入建筑物的其中一个部分,意图偷东西,并在建筑物的部分内,干犯了盗窃罪,因此,入屋犯法罪是适当的控罪。
如果校长室没有上锁,辉仔和明仔所犯的罪行又是否相同?为甚么?
当辉仔和明仔变卖手提电话时,并没有向商店透露手提电话的来源。商店负责人要负上刑事责任吗?
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不诚实地购买或处理偷来的财物,或者明知或相信财物是偷来的,仍然不诚实地接收这些物品,都是干犯了处理赃物罪。处理是指在偷窃之后,你协助贼人,例如是购买偷来的财物。
如果辉仔和明仔没有向商店负责人透露如何获得手提电话,商店负责人也不知道或不相信手提电话是偷来的,商店负责人便没有作出不诚实的行为,即使买下手提电话,亦不算是犯法。
阿蓉购买iPad时,辉仔有明确向她表示iPad是从校长室偷来的。阿蓉有犯法吗?
由于阿蓉购买iPad时,知道iPad是偷来的,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4条,她干犯了处理赃物罪。处理是指处置明知或相信是偷来的财物,包括购买明知或相信是偷来的财物。 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4条,协助贼人从偷窃之中获益,就是犯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