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免费午餐?

简要案例:

阿明在社交网站发现一个疑似援交的留言,他决定回应,更打算「食免费餐」……

问答

阿诗在社交网站展示疑似援交的留言,算不算干犯了「诱使他人作性交易」的罪行?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47条,在公众地方、或者在公众可见的情况下,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就是违法。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6个月及罚款1万元。

阿诗在网上的留言,内容是提出向他人提供付费的性服务。虽然她以私人方式上载讯息,但有关讯息可以让公众看到,或至少可以让使用互联网的公众看见。阿诗的留言可能会被视为是「公众可见」,她可能触犯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47条所订明的罪行,即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宥羲》 [2011]

如果阿诗的真实年龄是15岁,而阿明真心相信阿诗的年龄,是网上留言所写的17岁,阿明所犯的罪行,是否不同?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阿明干犯了「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名。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只要能够证明阿明曾经与阿诗性交,而阿诗当时不足16岁,阿明就是犯法。阿诗是否确实同意性交,对案情无关重要,因为她当时不足16岁。阿明相信阿诗是17岁,同样无关重要,只要事实上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就已经是犯法,关键在于阿明曾经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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