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法律知识

  2. 刑事案件聆讯程序

  3. 少年法庭

  4. 拘捕程序和我的权利及义务

  5. 法律支援服务(免费或资助)

  6. 保护受害者

  7. 惩罚及不同判刑

  8. 刑事犯罪纪录及《罪犯自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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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及司法机构

终审法院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英国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终审法院审判权,审理来自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上诉须由终审法院审判庭聆讯和裁决,而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之法官所组成。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1.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亦会聆讯来自土地审裁处和其他较低级别的司法机构上诉案件。

  2. 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可审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审判权有一定限制。刑事案件审判权方面,除了某些极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误杀和强奸外,其他刑事案件,均可由区域法院审理。区域法院可以判处的最高监禁刑期为七年。

民事案件审判权方面,区域法院只可以审理申索多于5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除了一般民事案审判权之外,区域法院对以下案件亦有专有审判权: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追讨税款的申索,以及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为追讨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财物程序。

婚姻诉讼(例如离婚)及领养申请,亦必须在区域法院展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称为家事法庭)。

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审理多种刑事案件,包括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罚权力,通常以判处监禁两年或罚款10万元为限。对于某些罪行,裁判官有更大判罚权力。裁判法院亦有特委裁判官,专门处理惯常性质的案件,如小贩摆卖或轻微交通违例案件等。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为各类不寻常的死亡事故,展开研讯,寻找其性质和成因,例如有人因意外或暴力事件死亡,或有人在可疑情况下死亡。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除了凶杀案之外,全部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发出看管及保护令。有关少年法庭的更多资料,请按这里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审理有关租务纠纷及建筑物管理的案件,亦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而需要评估赔偿的申请,以及差饷租值或地租租值上诉、或《房屋条例》涵盖的处所市值评估上诉。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处理的案件,包括指控违反雇佣合约条款而提出的申索,例如追讨欠薪、法定假期薪酬、或产假薪酬等。审裁处的聆讯形式不拘,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审理涉及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钱债申索。审裁处的聆讯形式不拘,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主要职能,是裁定公开展示的物品或事物,是否属于淫亵或不雅类别。

委员会及专员

除上述司法和行政审裁处外,政府亦设立了多个机构,监察社会是否有遵守某些特定法例,市民若感到受屈,可以有渠道求助。部分机构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例如是申诉专员公署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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