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黄老师有没有犯法?她犯了甚么法?

黄老师向学生掷粉刷,已经构成袭击罪。被掷粉刷的学生,害怕有人会立刻使用武力。无论粉刷是否掷中他们,已经是普通袭击。黄老师可能有意图掷中学生,又或者妄顾他们是否会被掷中。由于她的行为没有导致学生受伤害,适当的控罪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订明的普通袭击罪。

黄老师命令答错题目的学生,互相打对方的手掌,可以算是普通袭击。她是利用学生,作为她使用非法武力的伸延。学生受她监管,也害怕她。学生可以解释,他们互打手掌,是因为受到黄老师的威迫,以及怯于平日上课时的吓人情况,而被迫使用武力。个别学生可以用受到威迫作为抗辩理由,这样仍然是等同黄老师自己向学生非法使用武力一样。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学生每打一次手掌,黄老师就可以被控一次普通袭击罪

2. 如果黄老师没有向学生动粗,只是大声喝骂他们、不准他们上厕所、以及要求学生互相打对方的手掌,她算不算是虐儿?

香港并没有特定的虐儿罪。不过,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任何年满16岁的人,在监管、看管或照顾未满16岁的儿童或少年时,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或抛弃他们,并可能导致这些儿童或少年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或令他们健康受损,就是犯法。

如果经公诉程序被定罪,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如果经简易程序被定罪,最高刑罚是入狱3年。

当学生身处在黄老师的课室内,他们就受到黄老师的监管、看管及控制。黄老师喝骂他们、不准他们上厕所、要求学生互相打对方的手掌,是否会令学生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就要视乎到每宗案件的事实情况,当中包括学生的年龄,以及他们的身体状况。健康受损包括精神健康受损及身体健康受损。法庭可能需要精神科或医学证据,确定学生是否受苦,或者确定个别学生受苦后的后果。

3. 黄老师警告同学,不可以向家长透露上课的情况,算不算是刑事恐吓?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c)条,黄老师可能干犯了刑事恐吓罪。假设学生是有权上课,黄老师的威胁,就算是刑事恐吓——她威胁不准学生上课。她这样做的意图,是为了防范学生作出他们有合法权利去做的行为——向家长讲述黄老师上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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