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子杰争执的青年,干犯了甚么罪行?

「陀地飞龙」要求子杰支付500元,否则会打他,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4(b)条,「陀地飞龙」是干犯了刑事恐吓罪。「陀地飞龙」威胁会伤害子杰,意图要他作出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即支付500元才可以继续留在公园。

根据第151章《社团条例》第20(2)条,与子杰争执的青年,亦干犯了自称三合会社团成员的罪行。「我们是14」(14K是活跃于香港的三合会社团)这句说话,清楚地表明自己是三合会社团成员。一个人是否真的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并不重要,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就已经是犯法。

2. 部分年青人从公园花槽取出木棍,而不是带在身上,他们有犯法吗?

那些年青人能够迅速地从花槽拿出木棍,显示是他们把木棍藏在那里,或至少知道花槽内有木棍。虽然木棍是放在花槽内,但当那些年青人拿起木棍的一刻,就已经是管有这些木棍。木棍可以导致一个人受伤害,而公园是公众地方,所以,根据第245章《公安条例》第33条,每个持有木棍的青年,都干犯了「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除非他们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解释为何持有武器,否则就构成第33条所列明的罪行。他们持有木棍,并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他们是意图利用木棍,去显示自己对公园有控制权,以及意图袭击子杰。根据第33条,他们没有抗辩理由。每个持有木棍的人,都会依照第33条而被检控。

另外,根据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他们也可能会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木棍)意图作非法用途,即显示自己对公园有控制权,以及意图袭击子杰

3. 如果闹事的青年,全部只得11、12岁,他们是否要负上刑事责任?

根据 第226章《少年犯条例》 第3条,在香港,年满10岁才要负上刑事责任。

10至14岁的儿童,会被推定为「无犯罪能力」,但如果控方可以证明,犯事的儿童作出错误行为,而他 / 她当时并且知道自己的所为,不只是纯粹顽皮,而是非常错,控方就可以推翻「无犯罪能力」这个推定。除非控方证明涉及的儿童有能力判辨自己的行为是错误,并知道后果是甚么,否则法庭不能判10至14岁的儿童有罪。控方是否能够证明这一点,就要视乎每宗个案及每个儿童的情况而定。儿童愈接近14岁,就愈容易证明他 / 她有能力判辨自己的行为是否错误及知道其后果。

4. 如果一个人不是三合会组织成员,但就讹称自己是三合会成员,或讲出一些三合会术语,他 / 她是否违法?

根据第151章《社团条例》第20(2)条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就是犯法。

如首次被定罪,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及罚款100万元。第二次或其后的定罪,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及罚款250万元。

根据第20(2)条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成员,就是犯法,即使这个人实际上并非三合会社团成员,亦无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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