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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in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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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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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凯在未经女朋友同意之下,查看女朋友的电邮,有违法吗?

    如果阿凯知道宝珠不会同意让他登入她的电邮,根据第106章《电讯条例》第27A条阿凯是干犯了「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这项罪名。当一个人登入他 / 她原本没有权取用的电脑、没有获授权而取用电脑、不相信自己有权取用电脑、或不相信自己只要申请就可以获得授权取用电脑,都算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2万元。

    阿凯登入女朋友的电邮户口,意图查看户口内的电邮,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他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不诚实地使自己获益。阿凯意图获得一些在当时本来不能够知道的资讯(女朋友的电邮)。接下来要处理的问题,是阿凯是否不诚实。

    法庭要判断阿凯是否不诚实,会采用「Ghosh测试」,当中会问两个问题:在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的心目中,阿凯在未得宝珠的同意下,登入她的电邮,是否属于不诚实?这是客观测试。如果答案为「是」,第二条问题就要问,阿凯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在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的心目中,是属于不诚实?这是主观测试。如果答案同样为「是」,阿凯就是不诚实。阿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否诚实(或明知自己的看法与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的看法相反),已无关重要。

    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大概会认为阿凯在未获宝珠的同意下,查看她的电邮,不单是不尊重对方及应该受到指摘,而且是不诚实的行为。阿凯知道他秘密地登入宝珠的电邮户口,在一般合理和诚实的人的眼中,是不诚实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阿凯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不诚实。

    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2. 阿凯在网上留言,声称要放炸弹,又呼吁其他人响应,是触犯了甚么法例?如果阿凯确实没有打算要付诸实行,他又有否犯法?

    根据《普通法》,阿凯可能触犯了煽动或教唆其他人犯法。如果阿凯叫其他人协助他制造及放炸弹,阿凯就是鼓励其他人与他一同导致爆炸,并可能危害他人性命及财产,这是违反了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3条。但如果阿凯没有意图制造及放炸弹,他就没有干犯煽动罪行。「煽动」需要有直接煽动他人的字句,以及指明是干犯甚么罪行。如果阿凯纯粹是恶作剧,他不会预期其他人会因为他的留言而有所行动。

  3. 网民回应阿凯的留言,有犯法吗?

    如果网民的回应是煽动其他人加入阿凯一同犯罪,这些回应的网民,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之下的「煽动他人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就要视乎网民回应的内容,而考虑是否干犯了「煽动他人犯罪」时,亦要视乎网民回应时怀有甚么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