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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伟和Yen,有否触犯法例?

    即使Yen同意让阿伟触摸她的私处,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阿伟已干犯了猥亵侵犯(非礼)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2(1)条列明,在法律上,16岁以下的人,不能同意让其他人向他 / 她作出等同非礼的行为。Yen不足16岁,而阿伟向Yen所做的行为,是有猥亵成份的侵犯:他的触摸,带有性的本质,足以构成干犯猥亵侵犯罪

    如果Yen在阿伟同意下,触摸阿伟的私处,Yen并没有干犯猥亵侵犯罪。因为阿伟已经16岁,他可以同意让其他人猥亵地触摸他。不过,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46条与16岁以下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或煽动16岁以下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就是犯法。由于Yen只有14岁,在法律上,她不能同意作出严重猥亵行为。阿伟在公园,邀请和容许Yen触摸他的私处,根据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的标准,可能会被视为是严重猥亵行为。

  2. 怎样会构成非礼罪?

    大部分的猥亵侵犯(非礼)案,很明显包含了性的本质,部分案件则可能只有性的潜在含意。要成功定罪,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证明被告不单作出侵犯行为,而且侵犯行为有猥亵成份。

    侵犯是指一个人故意或鲁莽地向另一人使用武力。这种武力必须是不合法的,即是说,是在未经同意之下使用武力,或者在没有合法辩解下使用武力。至于是否存在同意或合法辩解,就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案情而定。一个年满16岁的人,可以同意作出猥亵行为。是否存在同意或合法辩解,就成为案件的抗辩理由,控方有责任去证明,并不存在同意或合法辩解。被告毋须证明这一点。不过,以常识去理解,被告在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向法庭提交某些证据,以提出需要争辩,案件是否存在同意或合理辩解的要素。

    当证实了存在侵犯这个行为,法庭就要考虑这个行为是否猥亵。法庭会检视各方的表现,包括涉及案件各人的关系、他们做过甚么、在甚么地点和如何进行这些行为。法庭会采用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的标准,去评定是否猥亵。

    猥亵侵犯的其中一个例子,是在未经同意之下,触摸对方的私处。

  3. Yen到无牌诊所堕胎,黑市医生、阿伟和Yen,分别触犯了甚么法例?

    黑市医生:

    任何注册医生,只要依照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条,去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就不是违法。

    为Yen进行堕胎手术的人,干犯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条 所订明的罪行。这个人不是注册医生,进行堕胎手术的诊所是非法诊所。事实上,Yen当时正怀孕,进行手术是为了终止Yen继续怀孕,所有情况已构成干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条所订明的罪行。手术最终无法令Yen终止怀孕,对案情并不重要。

    另外,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6(b)条,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以其他方式,意图令怀孕女子流产,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终身监禁,及缴交法庭判定的罚款。

    阿伟: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一名男子与16岁以下女童进行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刑罚是入狱5年。

    由于Yen未满16岁,即使她确实同意了进行性交,亦不是阿伟的辩护理由。阿伟的行为已构成干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所订明的罪行。

    Yen:

    在这个个案中,Yen接受手术,并没有干犯任何罪行,但如果她曾经非法使用任何毒药或有害物品,或使用任何器具,意图令自己流产,她就触犯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6(a)条所订明的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及缴交法庭判定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