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先生有犯法吗?

  1. 李先生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他已经犯法。小玲同意性交并不是李先生的抗辩理由。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2. 根据第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3条李先生可能同时干犯了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或 / 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罪名。小玲不足16岁,所以是儿童,她亦不是李先生的子女,李先生拍下小玲的裸照,可以被视为违反了第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3条
  3. 如果是李先生在互联网提出付钱去进行性交,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47条,他可能干犯了「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罪名。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6个月及罚款1万元。

2. 如果李先生小玲的裸照发送给朋友,他是否违法?

根据第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3(2)条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即属违法。如果经公诉程序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监禁8年及罚款200万元。如果经简易程序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入狱3年及罚款100万元。

李先生向朋友发送小玲的裸照,是发布这些照片。只要其他人可以接触到照片,就已经是发布。

即使小玲年满16岁,李先生向朋友发布她的裸照,亦可能违反了第390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1条所列明的罪行。在这项条例之下,向一小部分的公众人士发布淫亵物品,无论是否因此获益,都是「发布」。以这个定义来看,李先生可能已干犯了这项罪行,可能会被判监禁3年及最高罚款100万元。

3. 如果小玲愿意让李先生拍裸照,并且知道他将裸照储存在电话内,当中是否涉及任何罪行?

由于小玲只有15岁,她的同意,并不是李先生的抗辩理由。第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3条订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是刑事罪行。小玲实际上是儿童,她同意被拍,并不是抗辩理由。

4. 如果小玲本来同意让李先生拍裸照,但后来觉得后悔了,她可以追究吗?

小玲应该向家长、警察或老师讲述事件。警方很可能会展开调查,并取走李先生的手提电话及所有儿童色情物品调查。这样,小玲的裸照至少不会再由李先生持有。
版权所有 c 2014 青年社区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