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龙在内地吸毒,又带毒品回港兜售及开毒品派对,是违反了甚么法例?他可能要面对甚么刑罚?

假设涉及的毒品符合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中订明的危险药物,阿龙带毒品回港,已干犯了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4条危险药物的贩运」。

「贩运」包括将危险药物带入香港,即使是自用,亦算是贩运危险药物。另外,将危险药物带入香港后,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药物,亦算是「贩运」。管有危险药物以提供给其他人,也是「贩运」。阿龙管有毒品,他携带毒品回港,意图在香港售卖这些毒品,他已干犯了贩运危险药物罪

携带毒品进入香港的人会被重罚,尤其是带毒品来港,目的是为了售卖给其他人,最高刑罚可以是终身监禁,即使是带较少量的毒品,亦要预期被判入狱。如果贩毒是有商业成份,即使犯案的人年纪轻和没有案底,都不会因此而获得明显较轻的刑罚。

以下是几个不同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贩运10至50克氯胺酮(K仔),如果不认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会被判监禁4至6年。贩运300至600克K仔,如果不认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会被判监禁9至12年。

如果被告认罪,一般会获扣减三分之一的监禁时期。如果被告未满21岁,法庭会视乎案件的性质、毒品数量、毒品价值、以及被告是否合适,决定是否判处教导所、更生中心、或劳教中心命令。不过,法庭已清楚表明,罪犯年纪轻和 / 或没有案底,不代表他们可以理所当然地避过坐牢,因为如果法庭不重罚,有组织的毒贩,就可能会利用年轻人携带毒品进入香港。

阿龙在家中开毒品派对,向朋友提供毒品,同样是干犯了贩运危险药物罪。他向朋友提供毒品,即使阿龙是在举行派对,以及没有向朋友收钱,他所犯的罪行亦是一样。向其他人提供毒品就是「贩运」。

根据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37条,阿龙作为单位的业主、租客、住客或单位负责人,他容许单位作为贩毒场所,举行毒品派对,他要为此负上刑事责任。到访单位的人可以在单位内获得毒品,并可以在单位内吸食毒品,就是「贩运」。阿龙定期在家中举行毒品派对,并向年轻人提供毒品,很可能会被判监。

2. 参加毒品派对的人是否违法?如果他们不足14岁,他们要负上法律责任吗?如果他们不足16岁,又是否要负上法律责任?

从阿龙处获得毒品的人,已是管有这些毒品。根据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8条管有危险药物、或者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都是违法,要为他们的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如果参加毒品派对的人,只有11、12岁,他们会受到「无犯罪能力」这个原则保护。「无犯罪能力」的意思是,即使他们已到了需要负上刑事责任的年龄(即10岁或以上),但控方必须证明,他们知道自己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是非常错的行为。换句话说,他们是知道自己所做的事,并不只是顽皮这么简单。

16岁以下的人犯案,会交由少年法庭处理。少年法庭会着重长时间协助犯人改过自新及悔改,而不单单是惩罚他们。

3. 阿龙拿走自动柜员机的现金,是否干犯了盗窃罪?他可能要面对的刑罚是甚么?

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并不属于阿龙。一个诚实的人,应该会将金钱,拿给刚提款的那个人,或者至少提醒那个人忘了取钱,又或者将钱交给警方。阿龙没有这样做,反而是取走了金钱。他知道这些钱并不属于自己,他亦没有权获得这些钱。

他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他将现金据为己有,是不诚实地挪占了这些钱,并意图永久夺去提款人的金钱。

在这个情况下,判阿龙监禁未必不合适,但考虑他的年纪、背景及求情理由等因素后,阿龙可能会被判非监禁的刑罚,例如是社会服务令。想知道更多有关判刑的资讯,请按这里

4. 在街上拾到钱而不向警方报案,是否违法?

这是拾遗不报并据为己有。一个诚实的人,应该尝试寻找失主,或者将钱交到警署。拾到钱本身并不是犯法,但如果拾到钱的人,不诚实地将钱据为己有,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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