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浩明干犯了甚么罪行?他可能要面对甚么刑罚?如果浩明不足16岁,他所面对的罪行和刑罚是否不同?

根据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4条浩明小玉提供毒品,是干犯了贩运危险药物。即使小玉不知道小包裹里面是毒品,情况亦没有分别,浩明是向小玉提供毒品。浩明可能会被判监禁,至于要坐牢多久,就视乎案件的性质,以及他向小玉提供了多少毒品。

如果浩明未满16岁,他仍然是干犯了贩运危险药物。法庭在判刑时,会考虑到浩明的年纪,如果他已年满14岁,法庭就会考虑判处教导所、劳教中心或更生中心命令。法庭会提取报告,决定浩明是否适合被判这些刑罚。浩明是否有吸毒经验或习惯,亦会影响他是否会被判入教导所、劳教中心或更生中心。如果他有吸毒经验或习惯,即使未满16岁,亦可能不再适合进入教导所、劳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同样地,如果法庭认为合适,可能会判浩明入戒毒所。如果法庭考虑过案件性质及被告的本质后,认为没有其他合适的刑罚,非要判监不可的话,即使犯案的人不足16岁,亦有可能要坐牢。想知道更多有关青年罪犯判刑的资讯,请按这里

2. 小玉有犯法吗?为甚么?如果她知道小包裹内的是毒品,情况会否不同?

如果小玉不知道小包裹内是毒品,她并没有犯法。她只是被浩明利用,是无辜的中间人。

但如果小玉知道小包裹内的是毒品,并把毒品带给小芝小玉就是干犯了贩运危险药物,因为她向小芝提供毒品。即使小玉把毒品送错给别人,亦不会改变她向其他人提供毒品的事实,她仍然是贩毒。

3. 如果小玉只有12岁,情况是否有所不同?

如果小玉只有12岁,她会被假定「无犯罪能力」,控方必须要反驳「无犯罪能力」这个原则。虽然小玉已到了需要负上刑事责任的年龄(即10岁或以上),但她仍然未满14岁。因此,控方不只要证明小玉知道小包裹内有毒品,亦要证明小玉知道她将毒品送给小芝,不只是顽皮,而且是非常错。

4. 志豪有犯法吗?为甚么?

根据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8条,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都是违法。志豪服食了毒品,已经干犯了这项罪行。

5. 学校是否可以强制志豪进行验毒测试?

不可以。除非志豪愿意,否则学校不可以命令志豪进行验毒测试。除非有法例订明,任何怀疑犯法的人,都有义务提供样本,以供分析或进行测试,否则不能强制他们。一个人毋须自己证明自己犯法,这是《普通法》原则的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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