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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識
法治
香港法律來源
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
事務律師與大律師
簡介律政司
香港法院及司法機構
刑事案件聆訊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聆訊程序
經公訴程序定罪及經簡易程序定罪
首次聆訊
認罪
求情及判刑
認罪對判刑的影響
不認罪
審訊
結案陳詞及裁決
由陪審團審訊
上訴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保護少年罪犯
少年法庭的聆訊程序
少年罪犯懲罰的限制
判刑原則
判刑
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引言
在公眾地方被警察截停和查問
緘默權
在公眾地方被警察截停和搜身
拒絕與警方合作的後果
拘捕
被捕後的權利
扣留被捕人士
錄取供詞
被捕人士保釋
在警署及法庭將年青人分開
投訴警察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簡介本港部分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
當值律師計劃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不提供服務的案件類別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保護受害者
受害者的權利
兒童證人
無助證人 / 易受傷害的證人
錄影紀錄證據
以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
書面供詞
懲罰及不同判刑
引言
監禁
緩刑
社會服務令
感化令
勞教中心命令
教導所
更生中心命令
感化院
羈留院
戒毒所令
醫院令
罰款
補償令
復還令
沒收
吊銷駕駛執照
簽保守行為
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
針對家長或監護人的命令
警司警誡
刪除刑事案底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刑事犯罪紀錄
定額罰款告票
簽保守行為
警司警誡計劃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條例》與緩刑
《罪犯自新條例》與羈留的命令
《罪犯自新條例》與社會服務令
《罪犯自新條例》與感化令
《罪犯自新條例》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
「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之含義
在法庭程序中披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
不當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懲罰
《罪犯自新條例》只適用於香港
《罪犯自新條例》與感化令
被判
感化
的罪犯,其定罪會在他/她定罪
3年之後,才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當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後,罪犯便無須披露該定罪或命令,但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第4條
申請指定職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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