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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in Brief

就讀中三的志明意外獲得梁老師的內聯網密碼,志明會利用密碼做甚麼?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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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志明犯了甚麼法?

    志明未獲授權登入學校內聯網,可能已干犯了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之下的罪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1)條之下的刑事損壞罪、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所訂明的罪行,即「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意圖獲益或導致損失。

    如果志明是未經授權之下,使用老師的密碼,登入學校內聯網,根據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志明可能干犯「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這項罪名,最高可被判罰款2萬元。

    志明透過學校內聯網,更改自己的測驗分數,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1)條,他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誤用電腦」更改電腦內的資料)。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志明更改梁老師在學校網頁內的資料,也是違反了這項法例。

    除此之外,志明在學校內聯網更改自己的測驗分數(大概是調高分數),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他亦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名,目的在於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獲益」就是志明獲得原本不能取得的高分數。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志明可能要面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志明再次登入學校內聯網,意圖更改兩名同學的測驗分數(大概是調低分數),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d)條志明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亦是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損失」就是同學被調低了測驗分數。這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同樣地,如之前所述,志明更改兩名同學的分數,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1)條,他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

  2. 志明已經將兩名同學的分數還原,他是否仍然犯法?

    志明第二次登入學校內聯網,並更改兩名同學的測驗分數(大概是調低分數),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d)條,以及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1)條志明已經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以及刑事損壞罪。

    即使志明之後改變主意,將兩名同學的測驗分數還原,他仍然要負上刑事責任。將分數還原的舉措,只會是面對判刑時的求情理由。另外,根據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志明亦干犯了「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罪。

  3. 如果志明只是偷看測驗成績,沒有作出任何修改,他有犯法嗎?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志明仍然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名,目的在於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如果志明登入學校內聯網,是為了查看自己的測驗分數,他就是有意圖獲得一些當時本來不能夠知道的資訊。因為他「獲益」,所以構成犯罪。接下來要處理的問題,是志明意圖獲取這些資訊時,是否不誠實。

    法庭要判斷一個人是否不誠實,會問兩個問題:(1) 被告的行為,在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的心目中,是否會被視為不誠實?如果是,就要考慮 (2) 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在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的心目中,是屬於不誠實?如果兩個答案都「是」,在法律上,被告的行為就是不誠實,即使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誠實,已無關重要。

    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大概會認為志明在未獲授權下,預早查看測驗成績,是不誠實的行為。如果有證據顯示,志明當時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在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的心目中,會被視為不誠實,那麼在法律上,志明的行為就是不誠實。

    除了干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之下的罪行之外,志明登入學校內聯網觀看測驗分數,亦是干犯了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之下的罪行。

  4. 如果志明的行為不涉及金錢得益或損失,仍然屬於違法嗎?

    獲益或損失不一定只限於經濟上的獲益或損失。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2)條列明,「獲益」或「損失」不只限於金錢或財物,亦可以理解為任何形式的、暫時或永久的獲益或損失。

    「獲益」包括保留已有之物、以及取得未有之物。「損失」包括拿不到應得之物,以及失去已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