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是刑事罪行。

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為:

  1.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2. 向任何人射擊;或
  3.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射向任何人,

意圖殘害任何人、令人容貎受損或傷殘、或令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有意圖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就是違反了第17條列明的罪行。

傷口是指皮膚被分開,燒傷和瘀傷沒有令皮膚分開,所以不是傷口。內傷(例如是腎臟爆裂)雖然是身體嚴重受傷害,但仍然不是傷口。身體嚴重傷害是真正嚴重的傷害,包括精神傷害。至於是否屬於身體嚴重傷害,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事實。

當事件非常嚴重,例如是有計謀地使用武器進行襲擊,或襲擊造成嚴重的傷害,如嚴重斬傷或嚴重內傷,第17條就適用。

違反第17條列明的罪行,需要有別有用心的意圖——意圖對任何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以及意圖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控方首先要證明犯罪的人作出犯罪行為,即造成傷口或導致身體嚴重受傷,或 / 和有意圖抵抗或防止任何人被合法拘捕或扣留。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