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協助及教唆犯罪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協助及教唆犯罪,是刑事罪行。 確實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可以被稱為主事人,其他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主事人犯罪,都有份參與犯罪,他們可以被稱為從屬者或共犯。從屬者的罪責,與實際干犯罪行的主事人的罪責一樣,都會被裁定干犯相同的罪行。 協助是向主事人提供幫助、支持或援助,通常是在案發現場發生。教唆就是煽動或鼓勵主事人,通常亦是在案發現場發生。 慫恿是在主事人犯法之前提供協助,例如是向主事人提供意見及資訊、或向主事人提供犯案所需的工具。 促使即大力推動,導致主事人犯法。促使包括採取必要的步驟,令事件發生。從屬者未必要鼓勵主事人犯法,但從屬者的行為與主事人犯罪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其中一個例子,是有人明知朋友要駕車回家,仍然悄悄地在朋友的汽水中加入酒精。如果朋友駕車回家途中,接受酒精呼氣測試超標,被裁定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A(1)條,在汽水混入酒精的那個人,也有可能被控促使朋友犯罪。在汽水混入酒精,就是主事人違反法例的因由。 純粹在案發現場出現,並不足以要負上共犯的刑事責任。不過,如果一個旁觀者鼓勵主事人,例如是向施襲者大叫「再打他﹗」或「踢他﹗」,這名旁觀者就不再是純粹旁觀者,而是在鼓勵施襲者。 從屬者的犯罪意圖是(i)有意圖作出一些行為,並明知這些行為會協助或鼓勵犯法,及(ii)知道主事人會干犯某些罪行。控方必須證明從屬者是有意圖作出協助及有鼓勵行為。如果從屬者沒有理會主事人是否會犯法,就顯示他們的犯罪意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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