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處理贓物罪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處理贓物罪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明知或相信貨品是偷來的,仍然不誠實地接收這些貨品,或者不誠實地保留、搬遷、處置或變賣這些貨品 / 不誠實地協助另一人保留、搬遷、處置或變賣這些貨品 / 為了另一人的利益而不誠實地保留、搬遷、處置或變賣這些貨品,或者作出有關安排,就是干犯了處理贓物罪。 「處理」涉及處理被偷走的貨品、或處理明知或相信是偷來的貨品。「處理」是盜竊之後的行動,而處理的人並不是竊匪,而是協助竊匪的其他人。從竊匪處購買貨品,並明知或相信這些貨品是偷來的,是其中一個干犯處理贓物罪的例子;另一個例子是在竊匪尋找買家期間,協助竊匪看管贓物。 「不誠實地處理」的意思,與盜竊罪所提及的「不誠實」,意思是一樣的。要構成控罪,一定要證明涉及的貨品是偷來的。至於一個人是否明知或相信貨品是贓物,就是每宗案件的事實判斷,要由控方提出舉證,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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