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是刑事罪行。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通常是指開走他人的車輛。一個人在未經車主同意,或在沒有合法授權之下,擅自取用運輸工具(車輛),便干犯了這項罪行。當犯案的人只是取走運輸工具一段短時間,而不是意圖永久奪去運輸工具,這項罪行便適用。由於犯案的人沒有意圖永久奪走運輸工具,他 / 她並沒有干犯盜竊罪。舉例說,一個人如果為了不用走路回家,擅自取用運輸工具,用完後隨處擺放,雖然車主最終尋回運輸工具,但取走的人仍然干犯了「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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