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非法及惡意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是刑事罪行。 在這項條例之下,有兩項罪行:i)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ii) 傷人。 事主必須有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傷口及嚴重身體傷害必須是由被告造成。「加以」就是「導致」。導致他人出現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動作,必須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第19條並不需要證明被告有別有用心的意圖。只要證明被告作出非法行為,導致其他人的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無論這個行為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都已經符合第19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