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
根據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是刑事罪行。 自稱和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都屬違法。在勒索或刑事恐嚇的情況下,不時都會有人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問題是被告是否確實講過或 / 和做過某些動作,顯示自己屬於活躍於香港的三合會社團的其中一員。這需要檢驗被告說過甚麼、做過甚麼、怎樣說和怎樣做。法庭可能需要專家作供,解釋字句的內容或動作的意思和含意。控方毋須證明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人,是否真的是三合會社團成員。而根據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本身已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