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在公眾地方打鬥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是刑事罪行。 「公眾地方」是指任何在特定時間內,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可以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 「打鬥」必須以字面去解釋,同時涉及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去抵抗襲擊的人,並不算是作出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 無論是誰發起打鬥、誰在打鬥中勝出、或打鬥的情況如何,都不重要。只要打鬥的各方有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就是犯法。至於是否屬於打鬥,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 各方同意在公眾地方打鬥來解決分歧,並不等於這次打鬥是合法。不過,如果在公園進行領有牌照及受到監管的拳賽,就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