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刑事恐嚇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刑事恐嚇是:

  1.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2.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3.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1.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2.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3.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是否存在威脅,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威脅必須是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是否存在有意圖的威脅,同樣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舉例說,在街上無牌擺賣是犯法的,無牌小販會被拘捕,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就要面對懲罰,包括充公貨品和擺賣工具。如果小販管理隊人員在企圖取走無牌小販的貨品和擺賣工具時,有人威脅小販管理隊人員,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則會傷害他 / 她。這就是刑事恐嚇——有人威脅會傷害他人的身體,而意圖就是嚇怕小販管理隊人員,令他 / 她無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取走無牌擺賣的貨品和擺賣工具。又如果在同一情況下,無牌小販威脅小販管理隊人員,要求他 / 她停止充公,否則會在他 / 她的住所放火、或追斬小販管理隊人員的家人,法庭在考慮無牌小販的意圖,是否符合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所列明的條文時,就可能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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