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搶劫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搶劫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偷竊時,在正要下手之前,或在偷竊期間,為了得手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令其他人擔心他 / 她會使用武力去偷竊,就是干犯了搶劫罪。法庭要考慮 i) 被告是否有使用武力,或 ii) 威脅會使用武力;iii) 被告何時使用武力或威脅會使用武力;及 iv) 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目的是甚麼。 搶劫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換句話說,搶劫就是偷竊,再加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元素。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時間,必須是在偷竊之前,或偷竊期間,而其意圖是要偷竊。在偷竊之後,為了避過追捕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並不會令偷竊變為搶劫。舉例說,一個人可能沒有付款就取走貨物離開商店,而偷竊就是不誠實地挪佔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有關財物。假設這就是那個人離開商店的意圖,他 / 她在離開商店的那一刻,已經是干犯了偷竊罪。如果他 / 她其後向揭發事件的店員使用武力,案件並不會變成搶劫,這個使用武力的情況,會獨立成為另一項罪行。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39及40條,這個人可能被控襲擊罪,或襲擊意圖抵抗合法拘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