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
有關製作侵犯版權物品(侵權物品)或進行侵權物品交易等罪行
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條,列明有關製作侵權物品或進行侵權物品交易等罪行,較常見的可見於第118(1)條,當中包括以下刑事罪行:
- 製作侵權物品,用作出售或出租(第118(1)(a)條);
- 將侵權物品運進香港,或將侵權物品由香港輸出,但並非供私人或家居使用(第118(1)(b)及(c)條);
- 出售、出租、提出會出售或出租侵權物品、或為了出售或出租而展示侵權物品(第118(1)(d)條);
- 為了商業目的,公開展示或分發侵權物品(第118(1)(e)條);
- 為了商業目的而管有侵權物品(第118(1)(f)條);
- 並非為了商業目的而分發侵權物品,而分發的程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第118(1)(g)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