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

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

根據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取用電腦,而他 / 她原本沒有權取用電腦、沒有獲授權取用電腦、不相信自己有權取用電腦、或不相信自己只要申請就可獲授權取用電腦,都算是未獲授權取用電腦。 這個人的意圖不必是指向任何特定的電腦程式或數據,或任何特定電腦所儲存的程式或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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