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

勒索罪

勒索罪違反《盜竊罪條例》 第23條。如網絡欺凌者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為了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即屬犯罪。凡以恫嚇方式作出要求都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提出要求時,相信自己有合理理由提出該要求,同時,使用恫嚇只是加強提出要求的適當手段。勒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

如果有網絡欺凌者把自己與受害人的性交過程拍下來,並將片段直接或通過任何資訊和科技系統傳送給受害人,威脅要公開片段,藉此要求與對方性交或索取金錢,這就屬於勒索。其中,在香港特區政府訴齊美群案,被告齊美群認罪後被判囚二十個月。案情指,齊與受害人性交後,向受害人發送手機短訊,要求金錢。在另一個手機短訊中,則表示可將兩人的親密片段「公諸於世」。案件判刑時,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杜浩成指出,案件有兩個加刑因素。首先,被告並非空口講白話,她預先錄影自己與受害人的親密片段;其次,被告向受害人揚言要把片段通過電腦發佈,必令受害人驚慌,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互聯網不受限制,一旦把資料上載,便難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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