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

刑事損壞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一個人如在沒有合法辯解下,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有意圖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或沒有顧及後果而損壞或摧毀屬於其他人的財物,都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

香港特區政府訴Ko Kam fai一案中,被告入侵兩名受害人的電郵戶口,並竄改電腦內的資料,被控刑事損壞及刑事恐嚇。被告電郵大量電子郵件到受害人的戶口,以致戶口負荷過重,最終不能使用。由於其行為導致電郵戶口不能再運作,因此構成刑事損壞。這個案例的原則,亦可用於網絡欺凌個案,如不斷向受害人發出大量電郵、或入侵對方的電腦令其故障或不能運作,即使只是持續一段短時間,亦屬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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