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

厭惡性電話

有時候,欺凌可以是持續打出冒犯性的電話。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0條或能為這些個案的受害人帶來一定程度的保護。任何人如透過電報、電話或無線電報發出令人極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具威脅性的訊息,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同一條例下,任何人如傳送虛假訊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不必要的憂慮,或是無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續地打電話,亦屬違法。第20條某程度上可保護他人,避免網絡欺凌者作出條例列出的行為,不過,第20條只適用於電報、電話或無線電報,亦要視乎案情,涉及的訊息必須是令人極為厭惡、不雅、淫褻或具威脅性,這需要高標準的舉證,未必一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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