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3(3)條列出以下罪行:

(1) 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a) 一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任何人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a) 一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2(1)條;界定「兒童」為未滿16歲人士,而「兒童色情物品」則指:

(a)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
(b)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及
(c) 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以及包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

至於「色情描劃」是指:

(a) 將某人描劃為正參與明顯涉及性的行為的視像描劃,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的視像描劃,
但為免生疑問,任何為真正家庭目的而作的描劃並不僅因描劃(b)段提述的任何身體部分而包括在該段的範圍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Kwok Po Lun一案 [2013] HKDC 402 及 [2013] HKDC 400 闡釋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3(3)條所涵蓋的範圍及效用。網絡欺凌者如恫嚇兒童拍裸照,或參與其他涉及性的活動,並將這些行為以相機拍下及儲存到電腦內,便很可能干犯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3(3)條列明的罪行。雖然《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4條列出若干免責辯護,但並不適用於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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