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

以威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有時,網絡欺凌者未必單單想威脅、嚇怕或恐嚇受害人,他們的目的可能是想威迫受害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19條,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17(1A)條,非法性行為是指:
a. 非法性交;
b. 與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這個人不能與事主進行合法性交;
c. 與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刑事罪行條例》 第119條 中的「非法性交」,意思是進行未得同意的性行為。「促致」可以理解為用特殊方法取得、得到或獲得本來並非屬於該人士可得到或獲得的。

其中一個與第119條相關的好案例,是香港特區政府訴Wong Dawa Norbu Ching案。受害人在非情願下與被告性交,原因是被告威脅對方,會要在YouTube和Facebook發佈受害人的裸照,以及把照片寄給受害人的男朋友。另一宗相似的案例,是香港特區政府訴Liang Fu Ting案,被告威脅女事主進行性交,否則便在網絡上發佈她的裸照。兩宗案件的受害人都因受威脅,而在不情願之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就罪行性質而言,以威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與違反《盜竊罪條例》 第23條的勒索罪有部份性質重疊。以上述兩宗案件為例,檢控 第119條 罪名會更合適。雖然兩宗案件都涉及成年人,但由於被告透過互聯網持續行動,消磨受害人的意志,令她們在不情願之下進行性行為,因此亦屬網絡欺凌例子。不過,第119條只限於促致《刑事罪行條例》 第117(1A)條列出的非法性行為,比《盜竊罪條例》 第23條(見下)的適用範圍更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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