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

侵權:誹謗

向第三者發布有關某個人的虛假訊息,令這個人的聲譽受損,就是誹謗。沒有記錄的口述方式發布誹謗性的事情,屬於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因言論而受到實際損害。如有關陳述聲稱原告人曾干犯可被判監禁的刑事罪行、現時患有傳染病、不貞節或曾與任何婦女通姦;或不勝任或不適合從事任何職位、專業、貿易生意或行業,則毋須證明因言論而受到實際傷害。

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例如是書籍、報紙或網站,去發布誹謗性事情,則屬於永久形式誹謗 (libel)。永久形式誹謗的要點,是會對一個人的聲譽受損、貶低當事人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誹謗性的字句必須曾向至少一人(被中傷者除外)傳播,而其他人可從字句中辨認出誰是當事人。舉例說,在網站中留言,訛稱一名女性是妓女,或訛稱某人干犯了刑事罪行,或指稱某人不誠實或不可信,都是誹謗性字句。

誹謗的補償包括金錢上的賠償,如合適,法庭會頒禁制令,禁止有關字句重覆發放。如能證明有關字句是事實或屬於公允評論,則可作抗辯理由。「公允評論」是指真誠的批評,而非人身攻擊。在不知情之下無意中轉發了誹謗性訊息,亦可以是抗辯理由。要留意的是,無論誹謗訴訟受害人的資產多少,亦不能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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