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

威脅傷害他人身體、名譽或財產(刑事恐嚇)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如果網絡欺凌者威脅任何人,指會傷害其身體、名譽或財產,或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意圖令受害人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即屬犯罪。干犯此罪行,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禁五年。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包含的威嚇行為很廣泛,共通點是意圖嚇怕受威嚇的人。即使最終沒有實行,單單是恐嚇已經構成犯罪。此條例或可保護使用者免受網絡欺凌,但調查過程累贅,需要辨認欺凌者的身份,並要視乎案件是否有足夠證據讓警方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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