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刑事罪行。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條列明: 任何人取用電腦——

  1. 意圖犯罪;
  2. 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
  3. 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
  4.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無論是在他 / 她取用電腦時或在往後時間,有上述的意圖,都是違法。如果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5年。 法庭會問兩個問題,去評定被告是否不誠實:(1) 一般合理和誠實的人,會否視被告的行為是不誠實?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就要問 (2) 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被其他人視為不誠實?如果問題 (2) 的答案同樣為「是」,在法律上,被告就會被認定是不誠實,無論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否誠實,已無關重要。 獲益或損失不一定是經濟上的獲益或損失。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2)條列明,「獲益」或「損失」不只是理解為金錢或其他財物的得益或損失,亦包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獲益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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