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載有「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這項罪行。當一個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獲取原本屬於其他人的財物,並意圖永久奪走其他人的財物,就是干犯了這項罪行。 詐騙是這項罪行的重要元素,亦令罪行有別於純粹盜竊罪。「詐騙」的意思,包括以語言或行為去欺騙他人。在事實或法律上的詐騙、從前、現在或將來的詐騙、以及與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詐騙,都包括在內。(第17(4)條)。 如果經公訴程序定罪,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