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

與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7條,列出有關商品說明的罪行,當中主要包括以下刑事罪行:

  1. 在貨品使用虛假商品說明;
  2. 供應或提出會供應使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
  3. 管有使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以作貿易用途或製造其他貨品。
  4. 處理或管有任何機器或儀器,用作製造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用作將虛假商品說明用於貨品上。
這些罪行全部都涉及「虛假商品說明」,廣泛來說,是指商品說明是虛假的、或明顯地有誤導成份(詳情見《商品說明條例》第2條)。「商品說明」是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指明商品特性的指示,例如是商品的尺寸、製造方式、成分、適用於甚麼用途、測試結果、貨品有否獲任何人認可、製造地點或日期、製造商、保養等。 《商品說明條例》第9條列出有關商標的罪行。當中包括以下刑事罪行:
  1. 偽造任何商標(第9(1)(a)條);
  2. 在商品上使用騙人的標記,有關標記與任何商標極為相似,可能會令人受騙(第9(1)(b)條);
  3. 為了偽造商標而製造機器或儀器(第9(1)(c)條);
  4. 處置或管有任何用作偽造商標的機器或儀器(第9(1)(d)條);
  5. 出售或展示使用偽造商標或詐騙商標的貨品、為了貿易或製造目的而管有使用偽造商標或詐騙商標的貨品。
根據這些條例,在香港,任何商業交易,如果涉及虛假商品說明貨品、偽造商標或詐騙商標的貨品,都是違法。 如果經公訴程序定罪,違反第79條,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如果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