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不付款而離去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條,不付款而離去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有不誠實意圖,想在收到貨品後或享用服務後逃避付款,就屬於犯罪。這包括離開餐廳時不付款、乘的士後不付車資、在自助加油站加油後沒有付款等。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預期顧客會在獲得貨品或服務後,付款之後才離開。如果任何人收到貨品或享用服務後,本來應該付款,但他 / 她有不誠實意圖去逃避付款,並且沒有付錢就離開,他 / 她已經干犯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 評定是否不誠實的準則,與盜竊罪一樣。兩者的分別是,在盜竊罪中,需要證明一個人在取走財物時,有不誠實意圖;而不付款而離去,不誠實意圖是在取得貨品或享用服務之後萌生。例如一名司機在自助加油站加油時,可能有想過付款,但當他 / 她發現收銀處大排長龍時,趁機駕車逃走,以避過排隊支付油費,這名司機就是干犯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而非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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