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物,並意圖永久奪去有關財物,就是違法。這項罪行包括以謊言遊說一個人交出財物,而這個人如果知道真相,並不會交出財物。其中一個例子,是以偷來的信用卡,或銀行已取消的信用卡,到商店購物。使用這些信用卡,等同向商店負責人承諾,可以安心接納這些信用卡作為付款方法,店舖最終會收到金錢。不過,如果商店負責人知道真相,就不會接納這些信用卡作為付款方法。商店負責人成為了詐騙事件的受害人,而使用信用卡的人,意圖永久奪去商店的貨品,是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取得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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