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盜竊罪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盜竊是刑事罪行。盜竊罪涉及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 在《校長室小賊》中,現金、八達通卡、iPad及手提電話,全部都屬於財物,可以被偷走。 「挪佔」的意思是將其他人的財物當成是自己的一樣,並隨著自己的意思去處置這些財物。 「屬於他人」是指財物是屬於其他人所有,而不是屬於取走財物的那個人。在《校長室小賊》中,存放在校長室的財物,並不屬於輝仔或明仔,在法律上,兩人都沒有權利去取走這些財物。 要構成盜竊罪,在取走他人財物時,要有不誠實意圖,以及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如果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想的人,認為你取走他人財物時是不誠實,而你亦知道你所做的事,在一般人心目中,會被認定是不誠實,這麼,你就會被視為有不誠實意圖。這個評定準則名為「Ghosh測試」,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一宗名為《R訴Ghosh》的案例,香港的盜竊法例亦一直沿用Ghosh測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