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販運危險藥物

根據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販運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將危險藥物帶入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進香港、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用作提供給其他人,都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 將危險藥物帶入或帶離香港,即使是自用,亦算是販運危險藥物。如果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法庭接納危險藥物是自用的解釋,就會判處較輕的刑罰。 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或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即使沒有涉及商業交易,都是違法。將危險藥物當是禮物送贈給朋友、與朋友攤分危險藥物,與售賣危險藥物給陌生人一樣,都是販運危險藥物,只要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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