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拘捕

警方可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參閱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3172、7374條)去拘捕一個人。例如被告若缺席法庭聆訊,裁判官便可發出拘捕令。

不過,警方不一定要有拘捕令才可進行拘捕。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1)條,警方如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他們便可拘捕該人。警方毋須即場確定該人是觸犯了哪一條法例,只需合理地懷疑該人作出了某些行為,等同犯法,就可以作出拘捕。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列明,作出拘捕的人可使用合理武力,例如警務人員為了防止被捕的人逃走,可以使用手銬或其他管束方式。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2)條亦容許警務人員使用一切必須的辦法,拘捕任何強行抗拒逮捕或企圖逃避逮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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