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在公眾地方被警察截停和搜身

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2)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一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警務人員可以搜查該人,以確定他 / 她是否有值得調查的物品。在這個情況下,警務人員的懷疑必須「合理」,並必須是根據事實情況而作出客觀判斷。例如一個帶有刀子的人,在珠寶店外慌張地等候,並便可令人有合理懷疑。

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5條,警方如合理懷疑任何車輛內藏有偷竊或非法得來的物品,便有權截停、搜查及扣留該車輛。

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6)條,警務人員可以搜查任何被捕人士,並撿走任何他們合理懷疑是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請留意:任何人只能由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搜身。如果警方要向一名可疑的女性搜身,而當時沒有女警在場,警方應該將這名女性帶到最就近的警署,由女警為她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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