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緘默權

警務人員有權依照上述條例,向任何人作出查問。不過,普通法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第11(2g)條規定,任何人有權不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亦即是說,每個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這項保障下,市民可以拒絕回答警務人員的提問。

不過,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任何駕駛者涉嫌觸犯與道路交通有關的法例,或牽涉一宗交通意外,他 / 她便必須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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