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知識

香港法院及司法機構

終審法院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承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英國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賦予終審法院審判權,審理來自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和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法官所組成。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1. 上訴法庭: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亦會聆訊來自土地審裁處和其他較低級別的司法機構上訴案件。
  2. 原訟法庭:原訟法庭可審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審理來自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審判權有一定限制。刑事案件審判權方面,除了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殺、誤殺和強姦外,其他刑事案件﹐均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可以判處的最高監禁刑期為七年。

民事案件審判權方面,區域法院只可以審理申索多於5萬元但不超過100萬元的案件。除了一般民事案審判權之外,區域法院對以下案件亦有專有審判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追討稅款的申索,以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為追討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財物程序。

婚姻訴訟(例如離婚)及領養申請,亦必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稱為家事法庭)。

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審理多種刑事案件,包括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罰權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10萬元為限。對於某些罪行,裁判官有更大判罰權力。裁判法院亦有特委裁判官,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為各類不尋常的死亡事故,展開研訊,尋找其性質和成因,例如有人因意外或暴力事件死亡,或有人在可疑情況下死亡。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除了兇殺案之外,全部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看管及保護令。有關少年法庭的更多資料,請按這裡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審理有關租務糾紛及建築物管理的案件,亦處理因強制收回土地而需要評估賠償的申請,以及差餉租值或地租租值上訴、或《房屋條例》涵蓋的處所市值評估上訴。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處理的案件,包括指控違反僱傭合約條款而提出的申索,例如追討欠薪、法定假期薪酬、或產假薪酬等。審裁處的聆訊形式不拘,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審理涉及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錢債申索。審裁處的聆訊形式不拘,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裁定公開展示的物品或事物,是否屬於淫褻或不雅類別。

委員會及專員

除上述司法和行政審裁處外,政府亦設立了多個機構,監察社會是否有遵守某些特定法例,市民若感到受屈,可以有渠道求助。部分機構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例如是申訴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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