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

保護少年罪犯

《普通法》之下,14歲以下的兒童,會根據「無犯罪能力推斷」處理,即假設他們未能充份理解及分辨對錯,因此沒有能力萌生犯罪的意圖。控方要證明涉及的兒童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非常錯,才可推翻這項推斷。如果未能推翻這項推斷,就要撤銷對兒童的控罪。

成年人法庭及少年法庭有一些分別:

  1. 少年法庭不向公眾開放。
  2. 除非法庭特別下令,否則涉案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需要在法庭聆訊整個過程期間,陪伴涉案的少年。
  3. 所有人均不能刊登或廣播任何報道或新聞,會引致公眾辨認到接受聆訊的少年之身份。這包括禁止刊登或廣播少年的姓名、地址或就讀的學校等。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