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

判刑

以下是少年法庭的判刑選擇,法庭可判處任何一項刑罰,或同時判處多於一項刑罰:

  1. 撤銷控罪;
  2. 在擔保之下撤銷犯人控罪;
  3. 感化令;
  4. 下令將犯人送交給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親近的成年親戚,或如犯人為學徒或傭工,則將他 / 她送交給僱主,或如犯人是學生,則送交給其就讀學校的負責人。犯人的父母、監護人、親戚、僱主或學校負責人,須簽署一份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的保證書,保證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負起責任,確保犯人保持行為良好,而如果裁判官認為有需要,簽署保證書的人,還需要保證在這段時間內,負責給予犯人適當的教育;
  5. 如果犯人需要照顧及保護,就根據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判以照顧及保護命令,例如是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犯人的法定監護人;
  6. 如果犯人需要照顧及保護,就根據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判以照顧及保護命令,例如是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犯人的法定監護人;
  7. 下令犯人或其家長或監護人,繳交罰款、損害賠償或訟費;
    請留意:損害賠償可以是受害人因身體受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 / 和財物損失的賠償,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8. 下令犯人的家長或監護人,擔保犯人保持行為良好;
  9. 將犯人羈留在拘留地方;
  10. 將犯人送進教導所或更生中心;
  11. 如果犯人是男性,將他送入勞教中心;
  12. 如法庭認為上述判罰都不適合犯人,可以用其他方式處理,例如是判處社會服務令,如犯人是癮君子,可被判入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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