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聆訊程序

首次聆訊

無論涉及的罪行有多嚴重,被告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若控方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或決定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檢控人員(主控官)便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否則在首次聆訊中,法庭會向被告讀出控罪,被告需要回答認罪還是不認罪。如被告不認罪,法庭通常會另定日期,進行審訊。

如案件需要押後聆訊,被告可向裁判官申請保釋。一般來說,除非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則便通常會批准保釋。如被拒絕,被告仍然有權在往後的聆訊繼續申請保釋。如裁判官仍然拒絕保釋申請,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有關這方面的更多資料,可參閱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9G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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