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聆訊程序

審訊

控方會作出開案陳詞,提出證據。主控官會逐一傳召控方證人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如有需要,他們可能會再被主控官覆問。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控方便舉證完畢。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如沒有被被告推翻其可信性,並足以令被告入罪,便是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接納此陳詞,被告便會無罪釋放。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辯方會作出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作供。被告可以:

  1. 選擇自己作供以及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2. 選擇自己不作供,但傳召其他證人作供;或
  3. 既不親自作供,亦不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被告通常要在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前決定是否親自作供,因被告會較其他證人先作供。

如辯方傳召證人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在所有辯方證人作供後,辯方便舉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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