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聆訊程序

由陪審團審訊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審訊,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所以程序會有所不同。 如被告不認罪,法庭便會選出陪審團。陪審員是普通香港市民,以抽籤方式從陪審員候選名單中選出。控方或辯方都有權反對被選出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辯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對,如有充分理由,則可以繼續反對,次數不限。在一般情況下,陪審團會由七名陪審員組成,如審訊需時較長或案件較為複雜,則可能會選出九名陪審員。

原訟法庭之後的審訊程序,會與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相似。陪審團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則會監管審訊中的法律事宜及程序。因此,陪審團只須專注地聆聽證人作供,原訟法庭法官就負責管規管審訊程序。

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讓他們重溫雙方的證供及論點。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關證供,則會由陪審團自行決定。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法官認為依賴現有證據去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法官便可能會指示陪審團判被告無罪。

陪審團其後會退庭商議裁決,決定被告有罪還是無罪。法官會根據陪審團的決定,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無罪。

陪審團必須要就被告是否有罪,達至大比數裁決。在七人陪審團中,法庭會接納一致裁決、6 比 1 的裁決或 5 比 2 的裁決。若陪審團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法官可能會給予他們更多時間,再次退庭商議,但法官不能向陪審團施加壓力,逼使他們作出大比數裁決。如最終仍然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法官便會解散陪審團,並決定是否要選出另一批陪審員去進行重審。

如被告被定罪,便會進行求情及判刑。判刑由法官負責,而並非由陪審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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